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湖北高分卫星数据的提供、使用的管理,促进湖北高分卫星数据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 本办法中,湖北高分卫星遥感数据 (以下简称“卫星遥感数据”) 是指各类高分卫星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及加工处理形成的各类卫星遥感数据。
第三条 (范围) 提供、使用卫星遥感数据,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职责) 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湖北数据与应用中心具体负责卫星遥感数据的保管、维护、提供和社会化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许可协议) 使用卫星遥感数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用户”) ,应当签订卫星遥感数据的使用许可协议。
第六条 (用户权责) 用户拥有使用许可协议规定范围内的卫星遥感数据的使用权。
第七条 (涉密数据审批) 用户申请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卫星遥感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保密管理) 用户应当按照涉密卫星遥感数据的密级,依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 (对外提供)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卫星遥感数据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条 (无偿提供) 卫星遥感数据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外,卫星遥感数据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卫星遥感数据。
第十一条 (数据版权) 用户在使用卫星遥感数据时,应当明显标示数据的版权所有者。
卫星遥感数据的版权归属不因数据部分修改或者格式改变而改变,使用格式改变的卫星遥感数据或者使用基于卫星遥感数据形成的衍生品时,应当明显标示原数据的版权所有者。
第十二条 (数据目录) 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湖北数据与应用中心应当及时编制卫星遥感数据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数据使用监管) 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湖北数据与应用中心应当建立卫星遥感数据提供登记管理制度,包括用户信息、使用卫星遥感数据的内容、数量、用途和使用方式等,并向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高分湖北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