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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分卫星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北高分卫星数据的分发、应用和区域合作等方面的管理,根据《民用航天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工一司〔2010〕828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湖北高分卫星数据归国家所有。湖北高分卫星数据主要用于生产各类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产品开展资源调查和监测,为防灾减灾、农林水利、生态环境、城市规划与建设、交通、国家重大工程等领域的应用提供服务。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湖北高分卫星数据管理。

第二章 数据与产品定义

  第四条 湖北高分卫星数据包括GF-1至GF-7相关载荷数据。

  第五条 按照处理过程,湖北高分卫星数据产品主要可分6级,其中1级和2级产品为标准产品,3-5级产品为增值产品。

  (一)0级产品(原始数据产品):分景后的卫星下传遥感数据;

  (二)1级产品(传感器校正产品):经辐射校正和传感器校正后数据产品;

  (三)2级产品(系统几何纠正产品):经辐射校正、传感器校正和系统几何纠正,并将纠正后的图像映射到指定的地图投影坐标下的数据产品;

  (四)3级产品(精纠正产品):经过辐射校正、传感器校正和几何纠正,同时采用地面控制点改进产品几何精度的数据产品;

  (五)4级产品(正射纠正产品):经过辐射校正、传感器校正和几何纠正,同时采用地面控制点和数字高程改进产品几何精度的数据产品。

  (六)5级产品(标准镶嵌图像产品):无缝镶嵌图像产品。

第三章 数据分发与服务

  第六条 鼓励湖北省内广大用户积极使用湖北高分卫星数据,鼓励和支持数据应用技术开发与增值服务,拓展卫星数据的产业化应用。

  第七条 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湖北数据与应用中心负责湖北高分卫星数据的标准化处理和存档,负责湖北高分卫星数据的分发服务。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湖北数据与应用中心在收到申请后进行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分发数据。

  第八条 湖北高分卫星标准产品对公益性用途使用实行授权免费分发,对非公益用途使用收取数据加工费。

  第九条 用户有义务报告数据使用情况和应用成果。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湖北数据与应用中心每年向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提交湖北高分卫星在行业的数据分发应用情况报告。

  第十条 用户有义务自觉保护湖北高分卫星数据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不得将数据向第三方分发提供;在其应用成果或其他衍生产品中应当对湖北高分卫星数据产品进行明确标注。

  第十一条 用户应当妥善保存所获取的湖北高分卫星数据,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国际合作

  第十二条 鼓励利用湖北高分数据开展卫星应用国际合作,有关部门开展应用国际合作,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各应用部门应当定期将本部门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向高分湖北中心报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高分湖北中心负责最终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