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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卫星遥感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鄂国军民〔2014〕1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卫星遥感数据(简称高分数据)的应用和相关产业的发展,根据《国防科工局关于民用遥感科研卫星数据管理的若干意见》(科工一司〔2012〕1867号)、《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法》(科工高分〔2012〕426号)和《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工程实施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科工高分办〔2014〕3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湖北数据与应用中心(简称高分湖北中心)、从高分湖北中心获取数据的各级各类用户、高分湖北中心的建设依托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条高分湖北中心的设立、管理和运行坚持以下原则:统筹各方资源,集中优势力量;立足本地需求,加强数据应用;保持公益本质,加速社会推广;遵循市场原则,促进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利益,确保数据安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高分湖北中心受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简称省国防科工办)和武汉大学双重管理,省国防科工办是高分湖北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武汉大学是高分湖北中心的建设依托单位。

  第五条 省国防科工办的主要职责:研究拟定高分项目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有关政策;组织协调高分重大项目的示范应用和推广;指导高分湖北中心建设运行、应用示范和产业化推广工作;对高分湖北中心的公益事务履职、数据安全管理、统计报告事项、执行法规制度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武汉大学的主要职责:筹集资金完成高分湖北中心的软、硬件建设工作;提供必要的编制和人、财、物并保持高分湖北中心组织机构稳定,以保障高分湖北中心的有效运行;负责建立完善高分湖北中心的组织体系和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第七条高分湖北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高分专项有关数据政策和管理办法获取、管理、分发高分数据,并承担相应的数据安全保密管理责任;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高分数据进行用户注册登记管理,并报国家国防科工局重大专项工程中心(简称重大专项中心)和省国防科工办备案;

  (三)组织协调湖北省内相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按市场机制原则,积极参与高分专项应用推广,促进产业化;

  (四)结合湖北应用需求,制订高分专项推广应用计划及其量化评估指标,组织开展湖北高分数据应用规划论证、技术培训、宣传普及、交流合作、应用技术研发和应用服务;

  (五)完成国家国防科工局和省国防科工办交付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高分数据用户的主要职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高分系统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参与高分数据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数据保密管理责任。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九条高分湖北中心按照“政府引导、三资(土地资本、金融资本、产业资本)融合、市场运作”的模式运行。

  第十条高分湖北中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重大专项中心申请调取高分专项相关资源,获取高分数据、应用技术成果、咨询服务、培训教育等支持。

  第十一条高分湖北中心定期向重大专项中心和省国防科工办汇报本中心的建设与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 省国防科工办按照重大专项中心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高分湖北中心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数据管理

  第十三条鼓励各方用户积极使用高分数据,鼓励和支持数据应用技术开发与增值服务,鼓励企业积极参与高分数据的产业化应用。

  第十四条高分数据产品的类型包括:多光谱数据产品、高光谱数据产品、SAR数据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经重大专项中心审批同意,在符合数据保密管理的前提下,高分湖北中心可从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免费获取所需的1-2级各类高分数据标准产品,组织研发相关应用技术和增值产品,研究产业化服务模式,形成相应的产品生产和应用服务模式,开展产业化和区域示范应用。

  第十六条 高分湖北中心收到社会用户的数据申请后进行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可以分发高分数据。同时,高分湖北中心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保密管理制度,建立工作运行机制。

  若直接分发从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获取的高分数据产品,需免费;若分发经过必要处理、提高质量但仍为标准级别的高分数据产品,可收取成本费用;若分发高分数据增值产品,可按市场机制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七条高分数据用户单位负责高分数据在本单位的应用工作,并对数据使用负责。

  第十八条高分湖北中心应保障国家应急体系、社会公用事业、防灾减灾和国防建设等公益性用途的数据需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高分湖北中心采取行业垄断措施,阻扰社会用户申领和使用高分数据的,由省国防科工办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国防科工办提请重大专项中心暂停对其提供高分数据;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国防科工办提请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取消其高分地方中心资格。

  第二十条高分数据用户不根据实际教学、科研、生产需要申领数据,而是以囤积资源或向第三方分发为目的获取免费数据的,高分湖北中心应予以警告和制止;情节严重的,由省国防科工办核准后列入用户黑名单,不再向其供应免费数据。

  第二十一条 高分湖北中心和高分数据用户疏于数据保密管理的,由省国防科工办责令其改正;发生失泄密事件的,由有关保密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高分湖北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数据管理、收费等工作细则;相关工作细则报省国防科工办审批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防科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2日